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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新闻来源:本站 日期:2021-07-07
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另一成果落地——《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规定坚持个人信息保护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公众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等问题,对用户实施“强制个性化广告”。

    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法规解读会议,解读了这一规定。

    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

    我们的网络用户已经达到了9亿,应用程序的数量达到数百万。长久以来,一些APP过分收集个人信息,强迫用户授权,令人憎恶。对此,条例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资料处理规则,即个人资料的处理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资料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其施加无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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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的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捆绑在一起,用户不同意完全授权,就无法使用。许多用户常常被迫接受“协议包”,这严重损害了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决定权。为此目的,条例明确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的核心职能或服务。但除为提供相关核心职能或服务所必需的个人资料外。

    使用者有拒绝图片及推荐的权利。

    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体验:在网上买了一件东西,相关产品的广告也频繁推出。市委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精确、更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应予以规范。法规规定,数据处理者为了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将肖像的具体使用规则向其明示。对于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所进行的用户画像或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服务,应以方便获取的方式为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该条例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为敏感的个人数据,国内立法首次明确规定,除非为维护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得到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向其个性化推荐。

    不能强制使用人脸识别。

    生物识别技术,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声音解锁,虹膜识别,在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中广泛使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生物特征数据具有唯一性、终局性、不可变性,一旦泄露或滥用,将会导致比一般个人资料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为扩大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同时避免滥用生物特征数据,《条例》对生物特征数据的处理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除生物特征数据对于处理个人数据所必需和不可替代之外,还应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特征数据的备选办法。

    应尽可能自由地公开公开公开数据。

    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信息,通过其增值开发,不仅能给市民带来便利,而且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规章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集约管理。明晰公共数据共享原则、不共享原则,建立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

    该条例明确将提供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供水、供水、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这些组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都属于公共数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共数据应最大限度地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从强化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入手,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填补现有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空白的同时,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的相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现象作出专门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以提供替代产品或服务,不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拒不改正以上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年内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